綠色證券認證

綠色收入占全年度營收達一定比率且符合特定條件之上市櫃公司,將獲頒綠色證券認證,以表彰其對環境之貢獻。

綠色證券認證制度

綠色證券認證制度介紹及相關參考標準

主管機關所擘劃之資本市場藍圖已將永續發展訂為主要目標,顯示氣候變遷、淨零排放等趨勢正加速影響資本市場的發展。國際間對於企業綠色收入之倡導,未來勢將成為資本市場下一階段發展的重要路徑,除了將促進企業強化綠色與永續經營作為,也將是金融機構及投資人從事投融資決策時之重要參考指標,為引導企業邁向淨零轉型提供關鍵力量。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之規劃,為鼓勵企業持續朝向綠色轉型發展,推動建置「綠色證券認證制度」,係以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所發布綠色股權原則為架構,參考已發行綠色企業標誌之國外交易所經驗,並考量國內之產業發展情況所推出之制度。

透過建立透明且標準化的綠色證券認證機制,協助上市櫃公司向市場揭露其永續發展與綠色經濟活動的成效,並展現其從事綠色轉型之決心,提升投資人信心與市場資源配置效率。

欲了解更多申請流程、認證標準與實際效益,請參閱「綠色證券認證制度簡介」。

綠色證券認證制度依綠色收入程度分為淺綠色收入及深綠色收入,並依深、淺綠色收入比率、來自化石燃料之營業收入不得超過特定比率,且未有不宜條件情事、不得有對環境目的、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等事項,分為一級綠色證券認證及二級綠色證券認證。

綠色證券標章分級
綠色證券認證標準
一級綠色證券標章

符合下列條件:

  • 最近一年度深綠色收入占營業收入之比率大於50%;
  • 最近一年度來自化石燃料之營業收入不得超過5%。
  • 未有不宜條件之情事
二級綠色證券標章

符合下列條件:

  • 最近一年度深綠色收入占營業收入之比率雖未達50%,但深綠色收入加計淺綠色收入,占營業收入之比率大於50%;
  • 最近一年度來自化石燃料之營業收入不得超過50%。
  • 未有不宜條件之情事
綠色收入分級
符合之條件說明
深綠色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適用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規定之支持型經濟活動,且同時符合「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及「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營業收入。
    2. 符合歐盟分類規則(EU Taxonomy)之經濟活動,且符合「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及「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營業收入。
    3. 有淺綠色收入,且已提交SBTi 1.5°C短期減碳目標並通過審核,及最近一年度CDP氣候變遷問卷等級A-級以上。
淺綠色收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適用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規定之一般經濟活動,且同時符合「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之技術篩選標準、「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及「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營業收入。
    2. 經濟活動雖不適用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但營業收入來自「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中提及任一綠色標章產品,或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認證之廠區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且符合「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及「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者。

評估標準說明:

  1. 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適用版本為第二版,惟若公司揭露相關資訊時,「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已公告新版本,增加適用產業或調降技術篩選標準,則從其標準。
  2. 「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及「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定義係以「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第二版所訂之認定標準,其評估期間係至當年度頒授標章前。
  3. SBTi 1.5°C短期減碳目標、CDP氣候變遷問卷等級、綠色標章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認證之有效期間應與受評資料期間相符;但能明確舉證用於申請該等標章或國際倡議之資料係為受評前一年度之資訊者,不在此限。
  4. 國際倡議適用標準:SBTi 一般路徑(standard corporate target validation route)及中小企業路徑(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route, SMEs route)均適用;CDP問卷僅適用完整版調查問卷(Full Corporate Questionnaire),中小企業版本問卷(SME Corporate Questionnaire)則不適用。
  5. 占營業收入之比率係指以最近一年度合併或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淨額為計算基礎。
  6. 「來自化石燃料之營業收入」定義:其營收涉及化石燃料(石油、煤或天然氣)之勘探、生產、運輸、提煉、分銷,或化石燃料發電之任一商業行為。

綠色證券認證係以「經濟活動」作為綠色收入認定之分類方式,以判斷企業營運之主要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永續。

已適用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之經濟活動,優先適用該指引之「一般經濟活動」與「支持型經濟活動」之技術篩選標準,若符合相關標準及定義,即可認列為綠色收入即可稱為綠色收入。

欲了解更多永續經濟活動之相關標準及計算方式,請參閱「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考量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尚未涵蓋我國所有產業,且相關技術篩選標準僅為國內各產業之平均值,與歐盟分類法以產業前10%為技術篩選標準相比較為寬鬆,為使綠色證券認證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並考量我國產業實際發展情形,綠色證券認證制度亦採用全球第一個永續分類法—歐盟分類法,作為綠色收入之判斷標準,以擴大適用之產業。

欲了解更多歐盟分類法之標準、計算方式及進行試算,請參考「EU Taxonomy Navigator」網站。

EU Taxonomy Navigator

綠色證券認證制度審核流程

綠色證券認證制度採雙軌制,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委託之受託執行單位依公開資料主動評估,輔以由公司自行申請,並於每年12月公布當年度獲頒綠色證券認證之公司名單。

  • 受託執行單位於每年8月起依據公司年報、永續報告書等公開資訊及公司申請所提交之資料,評估受評公司符合標準之綠色收入比率,並填寫「綠色證券評估表」。

  • 受託執行單位將「綠色證券評估表」交由受評公司確認正確性,並完成待釐清事項之確認。

  • 受託執行單位依據經確認之「綠色證券評估表」,出具「綠色證券評估報告」,內容涵蓋受評公司各項經濟活動內容及其對應之綠色收入標準,與受評公司參與國際倡議之情形,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綠色證券認證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 經綠色證券認證審議委員會審議「綠色證券評估報告」並確認公司無違反不宜條件後,於每年12月公佈當年度獲頒綠色證券認證之公司名單。認證分為「一級綠色認證標章」及「二級綠色認證標章」,標章效期皆為一年,每年重新審核。

宣導說明影片

綠色證券認證問與答

  • 綠色證券認證已於 2026年正式實施,符合資格之上市(櫃)公司得依綠色證券認證制度相關規定申請或接受評估。

  • 綠色證券認證評估之綠色收入資訊範疇為合併或個別財務報表,意即公司需於公開資訊揭露含子公司(若無子公司則免)之相關綠色收入。

  • 《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與綠色證券認證制度係因制度目的及適用範圍不同,而採不同之計算方式,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企業申請綠色證券認證時,應依綠色證券認證制度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永續經濟活動資訊揭露,則應依《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後續如主管機關就兩項制度之計算方式另有統一或調整,將依最新規定辦理。

  • 綠色證券認證係以企業公開資訊為評估基礎,為利認證作業,建議企業於年報或永續報告書中充分揭露綠色收入占比,並備妥佐證資料,俾利受託執行單位後續聯繫企業確認所揭露資訊時,可提供相關資訊之佐證資料。另若屬當年度9月1日起始初次上市櫃公司,如預計於當年10月31日(含)以前掛牌者,得於8月31日前填具綠色證券評估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逕行向受託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 依據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所發布綠色股權原則,綠色股權之判定需以公開資訊為基礎,因此有意參與此項認證之企業,應依其符合綠色收入之條件,揭露符合之資訊。例如:符合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或歐盟分類法之金額及比例。

  • 本制度於評估公司是否符合綠色證券認證標準時,所稱「公開資訊」,係指具一致揭露規範且可供市場共同查閱之資訊,主要包含年報、永續報告書及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等來源。
    考量公司官方網站之資訊揭露形式、更新頻率及內容範圍尚未具一致性規範,為確保評估基準之客觀性與可比較性,原則上不納入本制度所稱之公開資訊範圍。

  • 綠色證券認證不會向公司收取任何費用。

  • 綠色證券認證將會於每年12月統一公布當年度評估結果。

  • 綠色證券認證效期為一年,每年重新評估。

  • 若企業於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不宜條件之情事、違反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規定「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或「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之情事、用於獲得綠色證券認證或維持其資格所提交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發布之訊息有虛偽、隱匿之情形,或有上市上櫃規章所規範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形,以致其無法持續滿足各分級綠色證券認證之門檻,將會失去取得綠色證券標章之資格。
    相關制度內容詳情,請參閱綠色證券認證制度簡介。

  • 此處所稱「排名前90%」,係分別就全體上市(櫃)公司及所屬產業類別進行排序,若以營收金額大小進行排名後,未達前90%者,即符合本項不宜條件。

  • 綠色證券制度所稱之「不宜條件」(例如重大違規、公司治理評鑑、ESG評鑑排名、營收排名等)係作為判斷公司是否符合綠色證券認證資格之審查項目,並非直接否定公司收入是否屬於綠色收入。
    因此,若該收入本身符合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歐盟分類規則(EU Taxonomy)、綠色標章等相關認定標準,且符合「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及「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等必要條件,仍可認列為綠色收入;惟公司仍可能因符合「不宜條件」而無法取得當年度綠色證券標章。
    基於上述原則,即使公司有「不宜條件」,仍可填寫附件一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提出申請。受託執行單位將依申請資料審查綠色收入認定,並另就公司是否符合綠色證券認證資格及是否涉及「不宜條件」進行審查與認定。

  • 若產業未於指引明列,建議企業先確認是否符合「支持型經濟活動」,以及比對 EU Taxonomy 的同類永續活動是否具等效性,最後檢視是否取得國內《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中所列之綠色標章,或取得綠色工廠標章、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認證之廠區所產生之營業收入;若皆不符合,則目前可能無法申請。

  • 綠色收入之認定應以公司實際從事之經濟活動及其對應營收為基礎,非依企業所屬產業區分。
    如公司同時從事多項經濟活動,應先依實際產品、服務及營收來源進行合理拆分,再分別判斷各項經濟活動是否適用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或其他綠色收入認列依據,並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技術篩選標準及其他必要條件。

  • 同一筆收入不得重複認列。若同一筆收入同時符合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歐盟分類規則、綠色標章、綠色工廠標章或其他綠色收入認列來源,企業應擇一項作為主要認列及揭露類別,不得於不同項下重複計算或加總營收比例。
    現行制度尚未明定各項認列依據之優先順序。企業得以最能反映該筆收入之經濟活動性質、具代表性且佐證資料較完整之認列依據,作為主要分類。若同時符合其他認列依據,得於備註或說明欄補充揭露,但不得再次計入綠色收入或營收占比。

  • 綠色證券認證制度所稱之綠色標章,係指產品或服務取得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列之綠色標章,得作為綠色收入認列來源之一。亦包含省水和節能標章。

  • 本制度所稱可認列之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認證或綠色工廠標章,係以我國制度及相關認證為依據;境外清潔生產評估系統認證尚非本制度所採認之認定來源。

  • 原則上,各類標章或認證的有效期間應與受評資料期間相符。具體認列方式如下:
    年度末到期:若標章在受評當年度內仍屬有效(即使於年底到期),該有效期間內所產生的營收仍可計入綠色收入。
    次年度才取得:若公司在次年度才正式取得標章,但能明確舉證該標章的申請資料是基於受評當年度(前一年度)的營運資訊所撰寫,則不受有效期間必須完全重疊的限制,仍可認列該年度營收為綠色收入。

  • 制度所稱「來自化石燃料之營業收入」,係指涉及石油、煤或天然氣之勘探、生產、運輸、煉製、分銷,或以化石燃料進行發電等商業活動所產生之營業收入。
    若公司僅於生產製程或營運過程中使用石油、煤或天然氣作為能源或燃料,並不因此使其產品或服務收入直接認列為「來自化石燃料之營業收入」。是否屬於化石燃料營業收入,仍應依公司實際營業內容及營收來源判斷。

  • 企業原已認列為「淺綠色收入」之收入,如欲透過自願遵循國際倡議認列為「深綠色收入」,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並非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一、SBTi(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倡議)
    公司須已提交符合1.5℃路徑之短期減碳目標,並通過SBTi審核。一般企業驗證路徑(Standard Corporate Target Validation Route)及中小企業路徑(SMEs Route)均可適用。無須等到2030年、2045年或其他目標年度,實際完成減碳目標後,始得認列為深綠色收入。
    二、CDP(碳揭露專案)
    公司最近一年度CDP氣候變遷問卷之整體評等等級須達A-級以上。此處所稱評等等級,係指氣候變遷問卷的總評分或整體等級,並非個別題組、主題或構面的評分。
    此外,僅接受完整版企業問卷(Full Corporate Questionnaire),不適用中小企業版問卷(SME Corporate Questionnaire)。主要原因為中小企業版問卷在題目設計、揭露範圍及評分權重上與完整版不同,所提供之資訊不足以依我國制度要求判斷企業是否達到所定之領導等級。

綠色證券認證揭露格式與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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